天主教善導小學
家長教師會會章
(一)會名及會址:
會名:本會定名為「天主教善導小學家長教師會」
GOOD COUNSEL CATHOLIC PRIMARY SCHOOL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「本會」
註冊會址:九龍深水埗廣利道 9 號
(二)宗旨:
1‧認同天主教辦學理念和核心價值
2‧增進家長與教師之聯繫及促進學校與學生家庭間之合作。
3‧協助學校提高學生學行修養及服務社會的精神。
4‧加強學校設施,增進學生之福利及提高教育質素。
5‧促進家長間之經驗交流。
(三)會員權利與義務:
1‧會員資格:
甲‧家長會員:凡本校在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
乙‧教師會員:凡本校在職教師
2‧權利:
甲‧會員均有選舉、被選、動議、發言及表決等基本權利。
3‧義務:
甲‧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
乙‧會員須遵守會章。
丙‧服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。 丁‧會員須於每年九月新學年開始時繳交該學年的會費。若會員子女離校,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回。
戊‧「教師會員」無須繳交會費。
丁‧會員須於每年九月新學年開始時繳交該學年的會費。若會員子女離校,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回。戊‧「教師會員」無須繳交會費。
己‧促進本會發展。
(四)組織:
1‧會員大會:
每年學期初召開一次。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或七十人(以二者中較少數者為標準), 大會方為有效。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,召集人(本會主席)得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。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為有效。
會員大會之權責:
甲‧修改會章
乙‧推選執行委員
丙‧商議、改進及推展會務
丁‧通過財政報告
2‧特別會員大會:
若有百分之二十五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,可書面連同簽署知會本會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 會。執行委員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 28 天內安排會議,並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
3‧執行委員會:
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四次,其法定人數以超過半數的全體執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。本會會務,由執行委員會執行。執行委員會共有委員十四人,其中「家長執行委員」佔八人,「教師執行委員」佔六人。教師執行委員由校方委任,副校長為本會當然副主席;其餘家長執行委員職位,則由執行委員互選擔任。
執行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:
主 席(一人):由家長執行委員出任
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;領導執行委員執行會務;並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,籌備執行委員之推選。
副主席(三人):由副校長及家長執行委員兩名出任
輔助主席推行會務;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。
秘 書(二人):由教師及家長執行委員各一名出任
負責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、對外的文書工作。
司 庫(二人):由教師及家長執行委員各一名出任
處理一切收支賬目;每年須制定結算書,交執行委員會審核,並於會員大會中作財政報告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康 樂(二人):由教師及家長執行委員各一名出任
負責策劃本會之康樂活動。
總 務(二人):由教師及家長執行委員各一名出任
處理一些不屬於其他執行委員工作範圍以內的工作。
聯 絡(二人):由教師及家長執行委員各一名出任
負責聯絡家長及協助推行會務。校監、校董及校長為當然顧問
(五)執行委員任期:
1‧由新一屆執行委員當選開始,任期兩年;最多可連任兩屆,即共六年。
2‧執行委員在任期間,遇有辭職、其子女離校、有違會方議決的方案或未能履行其職務時,將由候補委員出任餘下任期。屆時執行委員會有權作職位之調動,並依次由獲最高票數之候補委員加入執行委員會,協助執行委員工作。
3‧「教師執行委員」由校方委任及決定任期。
(六)管理及行政:
1‧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,執行委員主席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2‧任何議案,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,方成定案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選擇投決定性之一票。
3‧任何執行委員如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,執行委員會有權解除其職務。
4‧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。小組組長必須為執行委員,其成員則不必為執行委員。特定活動完畢後,該小組即自行解散。
5‧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無任何薪酬。
6‧各執行委員不得擅自挪用本會名義,間接或直接從事與本會無關之活動。
7‧每次會議紀錄 (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) 需呈交一份副本予校董會存檔。
8‧任何決議案須提交校董會確認。
(七)財政:
1‧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,存入指定之銀行。提取款項,支票須經主席或一位副主席聯同一位校方授權人簽署,方可生效。
2‧一切支出,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,或為本會行政費用。
3‧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,然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須先經執行委員會撥款。
4‧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5‧由 2012/2013 年度起,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;如中途離職,須把所有文件交回主席。
6‧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,並提交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。義務核數人員核妥後,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,於會員大會通過。
(八)核數:
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人員,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。
(九)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
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,校董會內須設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。有關詳情請參閱「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」。
(十)解散及修章:
1‧倘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,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。
2‧除校董會外,若要解散本會,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。本會解散後,所餘資產,均須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。
3‧修改會章,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。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,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,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。會章修改後,須由秘書於兩星期內寄社團註冊處備案;若該處於二十八天內不提議改動,修定本則自動生效。
修訂日期:二○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